小客(貨)車租賃業宣導事項
一、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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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(運管規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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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道交條例)
二、代僱駕駛相關規定
1. 業者須負責代顧駕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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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管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:
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,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。…」
2. 代顧駕駛必須持有職業駕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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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交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:
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,駕駛營業汽車營業。」(意指需具備職業駕照方可駕駛營業車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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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運管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一致:
→ 小客車租賃業代顧之駕駛,必須持有小型車職業駕照(職小客)。
三、禁止違規攬客營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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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管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8款:
「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、貨物違規營業。」
→ 租賃車不得從事計程車或貨運之營業行為。
四、汽車出租單規範
1. 租車時須隨身攜帶出租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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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管規則第100條第2項:
「汽車出租單應交租車人隨身攜帶,以備查驗。」
2. 例外情形:長租可免攜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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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條但書:
「租賃期間一年以上之租車人得免隨車攜帶汽車出租單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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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免攜帶者僅限向主管機關登記之長租車。
五、應備置汽車出租紀錄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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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管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5款:
「應備置汽車出租紀錄簿詳細記載租賃情況,並至少保存兩年。」
完整宣導重點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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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顧駕駛須由業者負責聘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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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顧駕駛必須持有職業駕照(職小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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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賃車不得違規攬客營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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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時須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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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租一年以上且經主管機關登記者可免攜出租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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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者須備置出租紀錄簿並保存至少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