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uto accident involving two cars on a city street

交通事故車輛賠償請求權基礎法令依據:

民法第196條有所明定;另按物被毀損時, 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,並不排除民法第2 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,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 為限(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),此亦有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。

依行政院所頒布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小客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,實際 使用年數逾耐用年數時,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折 舊累計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。

折舊額計算式:按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,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。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。查本件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(下稱系爭車輛)之修理均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,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,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。復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,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 ,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 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 月者,以1 月計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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